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市协调联络领导小组整改督办组:

20181125日,收到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督办的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第十八批X140000201811230032案件。平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环保局、陶村乡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截至112812时,反映问题已办结。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调查情况

(一)举报内容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D140000201811070012(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白西沟的中煤平朔安家岭露天矿,距村民家不到300米,放炮震动导致房屋开裂,玻璃破碎,烟尘污染,中午12点半以及下午不定时冒黄烟。)的案子处理不满意,认为当地政府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重新调查。

(二)调查情况

群众反映的X140000201811230032案件与第一批D140000201811070012案件相同。

2018118日接到交办的反映问题后,朔州市环保局、平鲁区环保局和平鲁区陶村乡党委、乡政府进行过调查。中煤平朔安家岭露天矿隶属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年产原煤1500万吨,1996625日取得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批复(环监〔1996547号),200271日取得了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环验〔2002030号)。现正在按照新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经平鲁区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该公司采用露天开采工艺,需要爆破作业,爆破时必然产生粉尘。环评要求对爆破区除采取合理的炮孔网度、微差爆破与空气柱间隔装药以外,还需采用炮空封堵,对预爆区洒水预湿。现场检查时该矿爆破前洒水预湿,爆破方式与环评一致,爆破时会起粉尘。爆破点距原白西沟小学直线距离约700米。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20171229日由山西蓝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据的监测报告以及该公司环保部提供的自行监测数据(201897日),监测结果表明,安家岭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均达标。

经向平鲁区陶村乡党委、乡政府调查了解,举报内容与该乡白西沟村搬迁有关。该村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开采范围内,因开采需要,2015529日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鲁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白西沟村搬(拆)迁补偿总协议》,协议规定:2015年年底前完成整村搬迁。2015628日组织实施了搬迁工作,按照《方案》对全村人员进行了补偿。至2017年底,全村6092003人已完成搬迁,仅剩张翠英1户因补偿问题拒绝搬迁、滞留该村原小学。

陶村乡政府提供,白西沟村目前仅剩张翠英1户未搬迁。该户在白西沟村1994年二轮土地延长承包前,已由农户转为非农户。白西沟村二轮土地延长承包时,该户整户退出承包土地,在白西沟村没有承包耕地。因此按照《白西沟村村集体耕地补偿分配方案》第二类第二条“凡是在第二轮土地延长承包前全家转非农户(家属和子女都未享受国家待遇),户口又返迁回白西沟村的非农户家属及子女”之条款,村委会对张翠英及其儿子苏志强、女儿苏金桃按二类补偿对象进行补偿。张翠英子女苏志强和苏金桃对此不同意,拒领土地补偿款,也拒不搬离白西沟村。张翠英原在村内住宅因年久失修,居住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左右暂住白西沟村小学,后来该户新建了住宅,但未搬离村小学。白西沟村整村搬迁后,该户以村委会对其分配土地补偿款未满足其要求为由,滞留白西沟村小学至今拒不搬离。经乡、村两级多次动员,均无效果。

20181124日,再次接到交办的反映问题后,白西沟村的情况和上次调查情况一样,重点走访了平鲁区陶村乡政府、白西沟村干部和白西沟村现1户人家张翠英的儿子苏志强。苏志强反映与上次调查处理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不同意白西沟村委会出具的搬迁补偿方案,因为这个方案应该是平鲁区人民政府出的。2018年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搬迁补偿方案,平鲁区政府未回复我。我的利益诉求是希望平鲁区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好我们家的搬迁事宜”。二是“2017年我举报时的处理回复说平朔安家岭距离我住的地方500米,今年我举报时的回复说平朔安家岭距离我住的地方700米;今年我举报后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来监测噪声时爆破点在西北方向,距离我住的地方较远,平时的爆破点在我住的地方正西方;钻孔机在我今年举报后也挪远了。”询问白西沟村支部书记季有,举报反映白西沟村玻璃震碎不是爆破震碎的,“是学校废弃后,人们打碎的”。询问平朔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陈德付,“安家岭露天矿采掘推进方向由西向东,根据生产需要安排爆破区域” 同时反映白西沟村这1户未搬迁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矿上的生产。

经到乡政府了解,张翠英及大女儿苏金梅、二女儿苏金花、三女儿苏金桃、四女儿苏金艳、儿子苏志强、外孙女杜昉研等7人因不认可《白西沟村村集体耕地补偿分配方案》,分别向平鲁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维权,因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的裁决,再次分别向市、省法院两次申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驳回其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裁定书中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即法律将此项权利授予村民会议,一旦方案确定后,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但从现有颁行法律看,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本案事实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额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确。

调查认为,《白西沟村村集体耕地补偿分配方案》是合法的,苏志强以平鲁区人民政府应当出搬迁补偿方案的理由以及安家岭露天矿正常生产爆破点移动导致举报前后不一致,认为调查处理与现实不相符是不合理的。

经现场调查,该问题区域分布属中煤平朔安家岭矿区,利益关系属利益纠纷举报,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处理情况及公开情况

(一)处理情况

平鲁区委、区政府责成陶村乡党委、政府,白西沟村委会继续做好1户未搬迁村民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推进搬迁

(二)人员问责情况

(三)信息公开情况

20181128日,在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inglu.gov.cn将上述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三、工作措施

平鲁区委、区政府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是严格落实环保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大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力度,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管运行机制。二是切实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持续抓好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形成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求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加大安家岭露天矿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联系人:王小东

联系电话:13903498077 

附件: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中国共产党朔州市平鲁区委员会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