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图解链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平鲁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加快解决平鲁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2189

 

 

 

加快解决平鲁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晋政办发〔20204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2030)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优先、尊重历史、分类处置、政府主导、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购房人先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解决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提升我区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分析房屋建成时的实际情况及当时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房屋建成入住现实状况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过程,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科学稳妥地进行审核和确认。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形成的历史问题,原则上“谁供地谁处置”,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分类处理,提高效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彻底摸清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建立详细档案台账。按照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批次、分类别予以化解,成熟一个、解决一个,逐步统筹推进,谨防问题堆积、矛盾激化。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加快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民生优先,保障权益。一要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认定意见。二要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实行“三分开”。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为群众办证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三要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从轻或免于相关处罚;逾期不配合办理或在办理期间从中阻挠的,同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四)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整体推进,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定。各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原则,坚持依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

三、适用范围

我区范围内20161231日前投入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以企业自建房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作为处理重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争取到2021年底,全面推进,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组织机构。成立平鲁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审计、税务、信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责任分工。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汇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负责协调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2.区住建局。负责开发企业资质核查、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审批和相关费用收缴,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负责对违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

3.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验收手续,对已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小区,未按规划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提出认定意见。

4.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经费缴纳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涉及到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处理,并履行相关征缴手续。

5.区税务局。负责核查建设单位税种缴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6.区信访局。负责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信访事项的受理,并转交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督办和答复工作。

六、处置意见及方法

(一)处置主体。

1.行政审批主体。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问题分别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2.申请登记主体。

1)原建设单位存在的或有继承单位的,由原建设单位或继承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2)项目建设单位因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3)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

4)原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体系或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指定乡镇(街道办)作为申请主体。

3.违法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2)建设单位灭失的,承接单位负有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责任。无承接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

(二)处置步骤。

1.启动准备。

1)开展摸底排查。建设单位申请与领导小组主动调查相结合,组织对我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全面摸底排查,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等情况。

2)统一建档测绘。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测绘,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手续、资料齐全的项目先行建立楼盘表,之后再逐步覆盖到全部项目。

3)建立项目清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梳理,列出历史遗留问题种类及产生原因,分批次研究,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清单。分类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根据不同问题类型拟定处置程序并确定首批处理目标任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2.组织实施阶段。

1)提出申请。各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分解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平鲁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3)审核把关。各相关部门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范围,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研究。

4)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案一议”“一案一策”方式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各部门办理事项、时限和要求。

5)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门要对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项目出具认定意见;住建部门要出具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认定意见;各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出具相关问题办理意见;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的部门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出具的意见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处置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灵活掌握办理时序,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的不动产手续。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住建、自然资源、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对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对建设单位存在其他情况的,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住建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住建部门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当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第三方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

3.购房人未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或者按照区政府确定的统一标准补缴。

4.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5.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区政府出具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相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各项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工作及时、高效完成。

(二)周密部署,加强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本方案要求,周密部署,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内容,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有效解决问题。

(三)规范程序,优化服务。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力度,设立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做好窗口服务,确保登记工作有序、方便、快捷。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附件:平鲁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

 

 

 

 

 

 

 

 

 

 附件:

平鲁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

 

  长:白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万军  区政府办副主任、政府办综合事务

                  中心主任

  员:宋海艳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银平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

李和有  区司法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耀  区审计局局长

李新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建新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徐增福  区信访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平鲁税务局局长

张文瑞  井坪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筹备处

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军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