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井坪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一、区环委会组成人员
主
副主任:
闫晓玲
陈万平
张天林
张秀珍
马润平
高耀君
王
成
董志强
肖鸿儒
武
袁
刘
齐永仁
王尚强
李
武卫东
谭玉文
赵
高
魏香兰
张万军
赵占祥
马金瑞
党
薛志存
苏再平
栗
王志平
王武魁
雷慧儒
贾丕福
刘少勋
赵建新
林建平
张
李新荣
李
郭俊德
朱
刘志仁
李和有
王占先
张艳君
王
翟慧明
王福忠
赵建军
高
吴文枢
相贵成
武尚荣
郝利军
郭建礼
孟春业
丁振宇
杜学文
郑建平
赵
李海全
赵
刘钱元
刘
郭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张万军(兼)。
二、区环委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环委会工作职责
区环委会是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审议全区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统筹、协调、推动全区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审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井坪街道、工业园区、区直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其他需要区环委会研究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区环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拟定区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区环委会全体人员会议等各类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牵头研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提交区环委会审议;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和各成员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情况,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重大事项,负责与区环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办理区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政府法制办
(1)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指导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2、区民政局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区人社局
(1)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会同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3)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4、区审计局
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5、区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6、区文物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旅游景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7、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局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2)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善畜禽粪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予财政资金支持。
(3)合理规划生猪和其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屠宰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8、区水利局
(1)负责河道污染防治工作,清理河道及沿线垃圾、杂物,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2)负责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厂建设及水源日常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加强水源涵养,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
(4)指导渔业水域以及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9、区林业局
做好企业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的清查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实施林地、湿地恢复建设,并达到相关考核要求。
10、区国土分局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采矿造成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企业,监督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和地形地貌景观。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等行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和植被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防治矿山地质灾害,指导地质公园、矿山公园保护与建设工作。
(2)做好环境违法企业用地的清查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依法负责查处煤矸石等废物的违法倾倒占地行为。
11、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及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12、区发改局
(1)负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确保对违规重复建设项目清理到位。
(2)负责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负责编制全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5)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
(6)制定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7)会同有关部门争取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8)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13、区环保局
(1)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4)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据国家关于环境监察执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有关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6)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乡村污水治理等工作。
(7)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8)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9)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0)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1)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14、区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市貌管理局
(1)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2)做好水源地的保护监管工作,加强自来水厂的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3)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工地、城市空地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包括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运输车辆采取密闭以及空地覆盖、绿化、铺装等措施。
(4)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5)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物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6)负责对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燃煤污染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管理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烟尘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8)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9)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开展乡村清洁工程,采取“村收集、乡转运、区处理”模式处置农村生活垃圾。
(10)配合做好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11)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
(12)负责监督管理在人口密集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15、区交通局
(1)编制本行政区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以及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管理。
(3)协调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的污水垃圾治理和锅炉清洁燃料改造工作。
(4)配合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组织实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监督管理油品运输车辆油气回收工作。
(6)积极推广出租车及公共交通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减少出租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16、区统计局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17、区经信局
(1)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加快全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产能和“关小上大”力度;加大有关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和我区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推进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3)实施工业企业节能行动,逐年降低单位产值的能耗。
18、区安监局
督促企业排查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完善环境安全防控设施,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防控制度,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9、区煤炭局
(1)监督全区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抓好全区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落实,指导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2)加强对储煤场、洗选煤场监督管理,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违法建设的小洗煤、小贮煤场,坚决打击煤矸石乱倾乱倒行为。
(3)加强源头管控,严查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向禁燃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20、区财政局
(1)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保科研和宣教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负责对环境保护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
21、区商务局
(1)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能和环境保护。
(2)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加油站、油库的污染防治工作,按要求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3)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考核,推动园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22、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严格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组织对餐饮业油烟治理和原煤禁烧工作。
23、区国税局、地税局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大力扶持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企业及产品的研发、生产,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
24、区工商分局
(1)加强市场管控,严查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2)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环保部门发现并移送的无照经营活动予以查处。
25、区质监分局
(1)负责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
(3)依法对生产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标准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26、区委宣传部
(1)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重点环保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会同区环保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2)指导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27、区教科局
(1)实施绿色教育进课堂工程,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将生态文明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培训体系,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3)支持、鼓励学校建设各类环境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学校开展浸入式、互动式的环境教育活动,激发青少年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热情。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5)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6)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8、区文化局
(1)宣传生态环境文化,丰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文化作品。
(2)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
29、区卫计局
(1)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城镇集中式供水水厂出厂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以及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3)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受伤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30、区人民法院
(1)充分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
(2)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借助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专家库及专家证人参与制度推动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
(3)树立保护优先理念、维护环境权益理念、坚守法律底线理念、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以及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
(4)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5)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尽快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开展。
31、区人民检察院
(1)强化环境保护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2)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1)依法办理涉及环境违法的行政拘留、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4)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负责对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7)负责对机动车鸣笛产生的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其它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8)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9)杜绝黄标车进入主城区,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做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信息发布和应急执法检查。
(10)加强运煤车辆管控,严禁拉运原煤车辆进入禁燃区,在进入禁燃区的主要路口设置禁止拉运原煤车辆进入禁燃区标识、标牌。
33、区司法局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设立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经济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34、区公路段
负责管理公路占地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杜绝焚烧落叶和荒草,做好道路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35、区供电公司
(1)负责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做好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用电的检查工作。
(2)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3)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中村清洁取暖“煤改电”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区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区重大环境问题。区环委会全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研究和审议重大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区环委会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由分管局领导或主管(科)股长担任的联络员,负责与区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环保工作信息和建议。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地址:朔州市平鲁区环保局办公室,电话:6062249,电子邮箱:pingluhbj@163.com)
(三)信息报送制度
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区环委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区环委会审议。
(四)工作经费制度
区环委会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核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和其他必要的开支等。
(五)部门联动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区环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环保重点难点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强化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六)考核制度
区环委会根据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区环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