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申报落实全区年度扶贫开发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项目,监督扶贫资金使用。

  (三)负责对全区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

  (四)承担干部的扶贫开发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组织全区机关干部驻村帮扶工作。

  (六)负责有关扶贫开发的对外交流合作。

  (七)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八)承办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等。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