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能源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能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二)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贯彻执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等产业的相关标准。

  (三)依权限负责核准、审核、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负责或监督项目竣工验收。依分工对全区洗(选)煤厂和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行业管理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全区能源发展状况,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提出规划区石油、天然气储备、动用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牵头组织全区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承担全区电力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七)负责我区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

  (八)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九)指导我区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试点工程,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参与拟订我区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能源局要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建设和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战略,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转变能源管理和服务职能,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贯彻执行能源领域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我区能源总量调控和规模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

  (1)区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2)区能源局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区能源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3)区能源局负责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上报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核准。

  (4)能源的中央和省、市、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区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

  (5)区能源局提出规划石油、天然气储备、动用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2.与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区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对全区洗(选)煤厂和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行业管理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承担全区洗(选)煤厂和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标准。

  3.与有关部门节能降耗职责的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区能源局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负责全区污染减排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