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信访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信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区内外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区委、区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承办国家信访局和省、市信访局交区委、区政府的信

  访事项。

  (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

  志有关批示的落实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和区直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来区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区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的信访工作。

  (五)指导全区信访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全区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全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及推广信访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七)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八)负责全区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案件依法处理和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情况的督查、通报、追究等事项。

  (九)承办国家信访局、省、市联席办转交的重信重访案件及重要信访事项,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重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