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政务信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政务改革、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政务服务、政务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优化简化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流程,梳理编制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三)负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探索推行“大厅之外无审批”“一枚印章管理。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工作。

  (四)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律、政策,拟订我区政府采购目录、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相关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信息统计及发布等相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标准。负责对进入区政务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推进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区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区政府各部门业务协同和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负责按照省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相关制度和标准,推进“政务云”建设。

  (八)负责整合各类监管信息资源,汇集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结果数据。负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等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察结果报告区政府。负责承办、转办和督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政府采购相关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九)承担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负责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探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对审批事项进行精简、归并、优化重组,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从机制上解决行政审批互为前置等问题,对各类审批事项,由所涉部门审批人员、首席代表审批、签字后,统一加盖“平鲁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取代各部门审批专用章,各审批部门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推动“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改革。负责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工作。

  (十二)与区委编办有关职责分工。区委编办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具体承担区级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