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医疗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划相应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负责中央和省市驻平和区属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四)监督全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依权限拟订全区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签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制订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区直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保障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