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统计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

  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统计政策、规则、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

  (二)组织实施工业、能源、投资、贸易、建筑业、劳资、科技、服务业、人口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汇编提供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三)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统计执法检查,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四)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全区各乡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负责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