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应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协调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及时报告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救援。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区级应急救援队伍。

  (八)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相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市、区各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以煤矿的分级监管层级确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和区级之间的应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拟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区自然资源局、区能源局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承担全区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区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