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区确定的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专项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全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指导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省、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文工作。对区域内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区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指导河湖长制。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内局域水网骨干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全区水利工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和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监督实施全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河流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与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省、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职责调整。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渔业渔政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
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交通运输局。
水旱灾害防治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林业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区确定的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专项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全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指导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省、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文工作。对区域内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区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指导河湖长制。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内局域水网骨干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全区水利工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和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监督实施全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河流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与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省、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职责调整。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渔业渔政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
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交通运输局。
水旱灾害防治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