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加强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公务员管理职责(含公务员调配、工资福利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十三)职能转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压缩涉民涉企审批和服务时限,提高事项“网上办理”比例;扩大自主评审范围,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开展“多证合一”试点,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