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科学技术局、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牌子。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工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监测工业经济(不含煤炭、电力行业,下同)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开展重要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组织推进工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 

    (五)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的核准、备案。负责全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区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培育发展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区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承担药品储备管理职责。 

    (八)综合分析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参与拟订全社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九)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十)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 

    (十二)负责全区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负责大数据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经济运行职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局)。 

  2.节能降耗、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区能源局。 

  3.信息化统筹推进和网络安全协调等职责划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4.区能源局承担全区电力行业(含电力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输变线路及杆塔和管网等)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承担全区电力行业(含电力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输变线路及杆塔和管网等)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5.加强和改善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供改和综改相结合,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形成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转型发展。 

    (十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规划、政策、标准,指导行业发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八)职责分工。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方面的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 

  (二)统筹推进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区重大(重点)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区重大(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重大(重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重大(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并监督实施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规划,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重点)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我区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荐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 

  (七)牵头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并监督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我区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区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建立外国高端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并监督实施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推荐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推荐我区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区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统筹区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科技智力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制订有关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职能转变 

  1.全面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实施国有资本监管,以提高国资监管效能、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明晰权责边界。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发挥大数据监管作用,强化风险管控、资本运营和审计监督,促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优化创新和转型升级。围绕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实现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