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上级部门指导、乡、村三级负责,以乡、村为主。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村支部 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厨体检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性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性聚餐网络,乡镇、村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占用知识培训的食品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卫生院和村医负责到现场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孳生条件。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洁设

施等。

第九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条 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十二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枯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五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前方可食用。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六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禁止使用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根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十九条 村食品安全员、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食品管理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方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给予警告处分,对于承办厨师将取消从业资格;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

依法对承办乡村厨师予以行政处分,并承当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那么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效劳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