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区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 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要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要加大相关设备投入,需要现场执法的单位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 市、区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第十条 电子数据包含行政执法审批信息系统的执法申请、 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审批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事项,由信息系统记录执法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查等执法活动的,在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的同时,还应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资料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资料重点记录行政执法现场环境、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 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执法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批信息系统,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第十五条 要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乡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审批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 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 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 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