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站所办:

按照区政府印发的《朔州市平鲁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研究制定《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高石庄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 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依法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乡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乡政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构建分 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 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六条 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 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 市、区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地 址、电话、网址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事项名称、法规依据、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决定内容、事实理由、救济途径 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监督方式、途径、结果反馈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乡政府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理、拟批准等环节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得公示;确需公示的,经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部分公示。

第十四条 已公示的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需要调整更新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实施情况纳入乡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专人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区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 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要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要加大相关设备投入,需要现场执法的单位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 市、区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第十条 电子数据包含行政执法审批信息系统的执法申请、 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审批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事项,由信息系统记录执法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查等执法活动的,在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的同时,还应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资料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资料重点记录行政执法现场环境、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 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执法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批信息系统,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第十五条 要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乡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审批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 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 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 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