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
【轻微】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49-5691999
网上投诉渠道:朔州市平鲁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电子邮箱:plqws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