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49-5691999

网上投诉渠道:朔州市平鲁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电子邮箱:plqws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