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依据及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朔平市监处罚 〔2025〕31号 |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案 |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 91140000578485737G | 孔XX | 当事人在用叉车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也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外,对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8000元。 | 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
| 2 | 朔平市监处罚 〔2025〕38号 |
朔州市平鲁区苹果量贩式音乐会所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 朔州市平鲁区苹果量贩式音乐会所 | 91140603MA7YJ8PF81 | 李XX | 店内易拉宝活动公告标注节假日不可参加及价格公示牌标注包厢剩余时间不予退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 |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以500元罚款。 | 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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