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4.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7〕8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五、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书面申请书;
2.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审批表;
3.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4.根据困难原因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六、基本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初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4.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①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②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③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⑤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⑥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初步审核:15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