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涉煤股、室、组,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根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2〕1号)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各级安排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为抓手,着力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安全基础、安全保障、安全执法、应急救援“五大体系”,努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4以下,为我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着力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一)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履行好法定、“三定”等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及特殊时段安全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将煤矿包保、盯守、巡查等责任落到实处。有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下达监管建议。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跟踪问效、一盯到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守牢法律底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指令,做到依法办企办矿、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重要制度规定,盯牢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盯紧变化环节,确保安全。严禁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建立警示教育制度,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三)强化办矿主体责任落实。办矿主体要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违规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检查,落实好《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规定》。每季度对所属煤矿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做到心中有数。整体托管煤矿委托方应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着力健全完善安全基础体系
(一)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建立“先执法、后验收”的工作模式,加强现场考核定级工作。鼓励和支持煤矿对标一级、创建一级,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严格落实减少执法频次、优先复产复建等9项政策。加大对达标煤矿的随机抽查力度,健全完善“动态考核、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
(二)大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树立“系统智能化、智能系统化”理念,推广应用5G、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快推进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因地制宜推进应用智能化和机器人,根据自身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生产能力等情况,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生产煤矿水平延深必须开展智能化建设。严格落实倒逼机制,生产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三)强化能力素质提升。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完善培训组织机构,配齐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培训投入,加强全员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抓住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宣讲教育,组织对煤矿矿长进行任职能力素质考评,推动“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常态化。坚持逢查必考,严厉打击假培训、不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执法人员大培训、大练兵,提升专业监管执法能力。
(四)落实“一优三减”措施。与能源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两个以上水平、两个以上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排查梳理、登记造册,督促企业逐矿制定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方案。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新建矿井不得超过“一井两面”。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着力健全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一)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台账。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风险研判。重点防控采掘接续失调等系统性风险,对采掘失调构成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按照平应急字〔2021〕153号《关于开展全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对监管煤矿逐采区、逐头面排查,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煤矿严格执行“一规程、四细则”,保证灾害治理的空间和时间。瓦斯治理上,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及时、准确、客观测定瓦斯参数。水害防治上,严格落实探放水“十六字”原则、7项综合治理措施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强化煤矿“长、短探”工作,严把现场最后一道关口。实施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对因洪灾造成采空区灌水的煤矿,要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治理到位。防灭火管理上,采取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治理现存火区并防止新增;顶板管理上,强化矿压监测和支护质量检查,及时跟进支护,实现过构造由被动支护向主动探查与超前治理相结合转变。
(三)加强技术管理。健全完善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突出技术管理对安全生产的约束和支撑,加大人才培训和引入力度,逐步改善水文地质类和机电类人才短缺现状。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合理编制采区设计,按照设计组织施工,遇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和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采掘过程中严禁随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保安煤柱;受带压威胁的矿井按规定编制《带压开采水文地质报告》、《带压开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带压开采专项设计》,严格落实相关措施、设施;机电技术管理规范、有效,设备选型论证、使用、维护、检修等综合管理程序规范。机械设备完好,各类保护、保险装置齐全可靠。杜绝井下失爆。无轨胶轮车符合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检验;严格执行防灭火细则和防灭火专项措施。进一步完善防灭火设计,至少使用除灌浆以外的两种防灭火措施(注氮和喷洒阻化剂)。做好煤层“三带”测定及气体临界值标定工作。加强均压防灭火管理。
(四)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重中之重,立足“两个根本”,坚持边巩固、边攻坚、边提升,深入排查整治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深层次根源性问题,梳理出在法规制度、政策措施、标准规定等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内容,纳入“两个清单”推动解决。组织开展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五)切实加强五人小组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依据《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薪酬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存在所包保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不如实上报所包保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等情形的,要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提升五人小组工作效能。
(六)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群众以及煤矿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瞒报事故、隐瞒工作面、监控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曝光平台,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七)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要从严把关、层层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上报。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停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由省应急厅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强化煤矿托管管理。落实《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行为,解决煤矿主体责任悬空现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托管煤矿必须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五、着力健全完善安全执法体系
(一)坚持规范执法。在年度执法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煤矿管理现状及时调整月度计划,对管理水平差、安全投入不足、风险突出、核增产能、保供煤矿重点监管。注重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工作。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二)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用好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加强与能源、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采取约谈曝光、停产整顿、大额处罚、矿长记分、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综合措施,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违规外包、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等“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让违法企业、失信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三)推进“互联网+执法”。利用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安全监管专员APP和双重预防系统,充分发挥瓦斯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对瓦斯长时超限、高值超限的或者发现下井人员增加、非生产区域人员异常,立即到现场核查、果断处置;对企业采用技术手段篡改或过滤监测数据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快推进在册煤矿“电子封条”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煤矿“电子封条”建设任务。
(四)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且有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情形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六、着力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强化煤矿应急基础管理。督促煤矿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布、备案,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强化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储备救援物资,提升救援装备水平。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增强员工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坚决杜绝冒险作业。
(二)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强化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经常深入煤矿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采掘布局,加强培训和战备管理,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做好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加强应急值班备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煤矿事故信息,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快速、有效应对煤矿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朔州市平鲁区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平鲁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