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的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四、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簿或原身份证。

十、申请接收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办理,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办理地派出所领取(邮递的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首次申领不收费;

2.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

3.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十五、办理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

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投诉,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