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的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四、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簿或原身份证。
十、申请接收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办理,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办理地派出所领取(邮递的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首次申领不收费;
2.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
3.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十五、办理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
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投诉,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