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溪泉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平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区政府决定实施朔州市平鲁区溪
泉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胜利北路以西,井西街以北,呼北高速(G59)以东。
二、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根据房屋征收进度,分片逐步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
朔州市平鲁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朔州市平鲁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平政发〔2013〕117号)的相关文件精神,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上述范围内房屋征收后土地所有权无偿收回。
七、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八、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配合,确保溪泉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附:《朔州市平鲁区溪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