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发〔2021〕45号
各村、站:
现将《平鲁区高石庄乡扶贫资产管理细则》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村、站结合实际,按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平鲁区高石庄乡扶贫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乡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保护扶贫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乡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全区“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以扶贫开发为宗旨,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扶贫资产。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乡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乡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负责监督、指导财政及社会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验收、监督,履行对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变更、备案、经营、收益分配的监督指导权,负责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章 扶贫资产权属
第五条 扶贫资产按照以下规定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扶贫资金中直接实施到户到人的精准帮扶资金及其形成的物化资产,所有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扶贫资金中明确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资金及其形成的物化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受益人为村居全体成员(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
第六条 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证书。
第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脱贫攻坚以来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及形成扶贫资产有关情况。在区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相应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乡级尤其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第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一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项扶贫资产能够产生收益的均需要有收益分配约定。其中统筹使用精准扶贫等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将股份和收益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并书面告知其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其股份及收益期限截止协议期满,期满后由资产所有者持有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依照本细则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证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三)维护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和经济薄弱村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占用扶贫资产的单位及个人,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执行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扶贫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和个人信用纪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扶贫资产登记手续,签订管理责任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 资产收益分配。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扶贫资产的处置、评估与清查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流动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所有者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者或占有、使用者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扶贫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扶贫资产被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扶贫资产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
(四)村级集体组织分立、合并、撤销,区扶贫部门要组织进行评估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评估应委托管理规范、具有一定专业性人才、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转让扶贫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处置灾害损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
(一)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或组织扶贫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区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或占有、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区扶贫部门应选聘具有相关资质和一定规模、专业人才、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入相关扶贫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资产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结管理经验,并向上级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应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扶贫资产。
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应建立扶贫资产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细则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扶贫资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使用、清查、评估、审计和处置的;
(三)低价处置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被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平鲁区高石庄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文件、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鲁区高石庄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