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发【2017】9号
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保办函[2017]634号)、《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100号)和《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发【201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我区公租房(含廉租房,下同)分配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合理分配公租房。
二、分配范围
平鲁区辖区范围内符合《朔州市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人群。本次实物配租对象为2017年申请公租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三、分配房屋套数与分配方式
北坪文苑小区配建公租房72套,全部用于分配。分配工作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摇号活动具体由区公共租赁租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完成。
四、分配房源程序
1.发布公告,在平鲁区其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居委会和电视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摇号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2.公示,在规定地点公示分配房源楼盘表,此次公租房配租申请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确定配租申请人员摇号序列号并公示。
3.对已取得核准的申请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摇号,参加摇号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摇号分配公租房现场参加摇号,按照公示的序列号依次摇号选房。
参与摇号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若本人无法到场,需由家庭成员内推举一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代替摇号。
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肢(一、二)级残疾,70岁以上或重大疾病者,可通过填写《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申请书》
自愿申请配租一、二层房屋。将优先保障配租的房屋剔除,剩余房号混合一起进行摇号分配。
4.每个家庭摇号选房后,需现场公开房号,并当场签订《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确认书》。
5.配租对象摇号选房号后,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在《摇号确认楼盘表》对应的房号上签字并按手印,进行抽签结果登记确认,工作人员签发加盖公章的《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五、 签约
配租对象在另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身份证等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平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消拖欠的租金及室内外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携带交款凭证和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暖气、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
八、 租金标准
根据国家及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成本费、投资利息、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并依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为1元/㎡月,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租金可适当减免。
九、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本息及维护、管理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公共租赁部门协商确定一家企业,委托管理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维护、收缴费用等。
十一、 承租人要妥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十二、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十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设备,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
十四、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年度审核工作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困难家庭审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二)单位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社保费缴纳的等相关资料。
十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于每年第二季度会同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以及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十六、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二年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公共租赁住房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将承载的房屋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六)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八)累计六个月不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九)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十)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十七、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其承租的住房从资格取消次月起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并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如在三个月内主动退房,其以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仍纳入保障范围,逾期不退房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 社区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九、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 其退还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朔州市平鲁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