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图解链接:关于在企业开办领域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者利用国家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的规定,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虚报注册资本、住所等内容注册公司,出现了不少皮包公司、空壳公司,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严加防范此类公司的泛滥发生,决定在企业开办领域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四、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行政审批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五、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42号)精神,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但不得利用住宅开办和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在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不得从事煤炭经营;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属地监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登记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各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允许“一址多照”。但对相同投资者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行业相同的市场主体行为,审批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其所投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朔州市平鲁区推进“六最”营商环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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