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图解链接:朔州市平鲁区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

 

 

平推营商办2021〕2号

 

 

 

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区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朔州市平鲁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平鲁区推进“六最”营商环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30日

 

朔州市平鲁区政务服务事项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梳理和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区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动态管理包括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录入、规范调整、核验发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是指区直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及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朔州市平鲁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朔州市平鲁区营商环境促进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朔州市平鲁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录入、调整及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录入及调整应符合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完备化、要素最小颗粒化、办事指南精准化等要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规范管理。

第八条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一致。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梳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后,依据申领的账号和密码自行登录山西省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完成事项录入,经区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对事项的要素进行核验后统一发布。山西省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账号、密码由区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后统一配发各单位。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录入事项后,如本单位有独立的网办系统,可利用本单位的网办系统进行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应将本单位网办系统链接至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朔州平鲁频道,以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查询、办理;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无独立网办系统,应通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朔州平鲁频道进行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应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录入、公示及网办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全区所有的政务服务事项均须实现网上办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新增和变更三种情形。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对政务服务事项及要素进行调整变更,需通过政务外网登录山西省事项动态管理系统,根据需要完成事项及要素调整。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及要素变更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对需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失效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新增政务服务事项:

(一)设定依据新立、修订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调整的;

(二)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层级等基本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的;

(四)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自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录入和调整结果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网站进行同源同步发布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公布后,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目录清理工作,对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众反映强烈的政务服务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录入和调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