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平鲁区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朔州市平鲁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向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平鲁区推进“六最”营商环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67

 

                   朔州市平鲁区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朔州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朔州市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朔推营商办〔20211)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三定”监管职责,国家、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梳理本单位监管事项,制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并纳入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清单要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及时动态调整,厘清监管边界,强化放管衔接,做到监管事项全覆盖、“应领尽领”,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配合,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对“一枚印章管审批”后实现审管分离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双向沟通机制。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部门获取审批结果后,及时将监管过程及结果反馈到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级审批部门依据监管结果信息作出审批决定,让审批更精准、监管更及时。相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和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探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服务。

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分别牵头,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五)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现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科学统筹开展。实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更新,大力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出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

双随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科学确定参与部门,每年年初制定本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有效实施综合监管。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加大对双随机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将区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六)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七)加强部门协调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要定期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梳理工作难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证照信息、无证无照线索、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队要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综合执法队,也要统一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监督考核。(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八)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商协会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煤炭、食品、疫苗、药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养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率先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加快推进“12345”投诉举报热线资源整合,加强处理机制建设,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曝光台,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五、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加大对企业吃拿卡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和问责力度。(区司法局牵头,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一)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区司法局牵头,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二)健全失职问责、尽职免责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区直各部门分别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监管部门要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将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区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监管履职评估评价体系,继续加大评价考核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十四)统筹监管资源。各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根据职责任务变化,科学配置审批和监管执法力量,切实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十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朔州市平鲁区“互联网+监管”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朔州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系统是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的,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支撑服务的平台,主要为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平台支撑服务;为区督查(考核)部门提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效能评估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服务。

第四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履职情况评估工作;负责整合各类监管信息资源,汇集全区各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结果数据;负责研究制定系统运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评估评价指标等并督促落实;负责监管履职绩效管理。

第二章 监管事项管理

第六条 监管事项应当及时纳入监管系统中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全区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省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我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的梳理编制和动态调整规范。

第八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规章以及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梳理应由本部门本系统履行的监管事项,形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院、省、市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编制检查实施清单。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每一项监管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对应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与政务服务区级基本目录中的许可事项进行关联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三条 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数据中心)由省级统一建设,我区不再单独建设监管数据中心。

第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按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应当及时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对未报送、报送错误或报送不一致的异常数据,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并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监管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监管计划、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监管行为)、投诉举报、信用信息等数据。

第十六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省市要求,及时调整监管行为数据汇聚的内容和范围,为各监管部门汇聚数据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有监管信息系统支撑的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等方式,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监管业务数据。监管业务数据已经实现向省级监管部门集中汇聚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

未建设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应当直接通过监管系统进行在线录入。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的监管业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整理、清洗、校核、关联整合等处理,确保数据规范、准确、可用。

第十九条 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的监管业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由数据提供方负责。

第四章 数据共享与应用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在监管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依法为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监管执法有关信息;依法有序开放监管数据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监管数据资源,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利用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时,只能用于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未经数据提供部门许可,不得对外开放、传播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发挥监管数据中心作用,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供监管风险预警服务,支持监管部门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为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资金管理等行政事务中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为社会公众使用监管系统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扩大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第五章 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已有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与监管系统进行对接,确保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自建的投诉举报平台等应当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联通。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建设的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应逐步纳入对接范围。

第六章 系统使用

第二十八条 系统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监管部门要明确系统管理员,及时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明确区划管理员,及时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监管系统中的联合监管子系统,为各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供数据通道、数据资源、任务管理等支撑,实现审批与监管联动、违法案件和重大问题及时抄告抄送、监管事项部门间协查协办、部门联合专项整治等功能。

第三十条 监管系统中的信用监管子系统,汇聚整合监管对象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信用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数据,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支撑各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相关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第三十一条 监管系统中的移动监管子系统,为各监管部门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展移动执法检查提供支撑。

第三十二条 监管系统中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归集、整合各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监管行为信息库统一管理和应用。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已经纳入“领导驾驶舱”。

第三十三条 监管系统中的投诉举报处理子系统,接收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全省各类投诉举报系统有关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应用并根据监管职责进行分发处理、督查督办。

第三十四条 监管系统中的风险预警子系统为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领域风险预警线索。各监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利用监管系统提供的风险预警线索开展核查、处置等监管业务,并将监管结果反馈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五条 监管系统中的分析评价子系统根据汇聚的各监管行为数据对各监管部门监管事项清单管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履职情况、监管信息化建设、监管系统信息维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

第三十六条 监管系统的服务门户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管相关信息服务,主要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查询,监管结果查询,法律法规、案例等知识库信息查询。

第三十七条 监管系统的工作门户提供监管执法情况可视化展示、监管情况统计分析评价、监管信息查询、监管信息推送、风险预警、双随机抽查、联合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转办督办等监管相关应用功能,并实现监管信息展示、互动交流、数据推送分析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受理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及时更新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事项办理情况和信息维护更新情况纳入履职效能评估。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区“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本行业、领域的“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

第四十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级“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协调检查督导本级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运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机构,统筹推进本部门“互联网+监管”各项工作。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区相适应的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三条 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包含对全区监管事项清单管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履职情况、监管信息化建设、监管系统信息维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根据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对全区进行全面的监管绩效评价。监管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未及时认领有关监管事项,未及时编制检查实施清单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门限期认领和编制;拒不认领和编制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汇聚监管业务数据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监管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因相关监管数据不完备、不规范而造成负面舆情或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系统信息,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私自泄露或公布不应公开的监管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非法获取或修改监管系统信息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6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