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图解链接: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的措施》的通知

平政发〔20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平鲁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的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21年426

 

朔州市平鲁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以及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林武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我区的文物资源,推进我区文物保护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动员群众,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进行多元投资、多方保护、合理利用、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各种困难,才能使我区宝贵的文物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平鲁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制定本措施。

我区文物资源丰厚,保护任务繁重,拓展利用空间广阔。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丰富的文物资源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提出更高要求。文物自然损毁甚至灭失的危险进一步加大,文物遭破坏、盗掘的问题屡有发生,文物利用不足和利用不当并存。面对繁重的文物保护工作任务和拓展利用的实际需求,仅靠各级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一、广泛动员,形成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积极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企业家、国际组织、社会热心人士、当地居民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来。文物所有人应履行文物保护责任,鼓励文物所有人在不具备保护利用能力的情况下交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要坚持“文物保护全民参与、保护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通过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文物修缮、创设博物馆、捐赠、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大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知识普及的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力量的职责和义务,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行为。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使我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努力营造“众心护、众手搭、众人助”的全民参与文物保护氛围,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真正让文物活力起来,为推进“转型出雏形,实现双翻番,建设美丽幸福新平鲁”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把握原则,确保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有序开展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原则。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科学保护,适度利用,切实加强监管,注重规范。

——坚持投入、受益统一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原则。通过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自觉性。

三、多措并举,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落到实处

(一)实施文明守望“众手搭”项目,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要不断创新宣传方法,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纸、公众平台等媒体,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全社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点子出点子的文物保护利用合力。

(二)实施文物建筑“巨手擎”项目,推进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全区现有市县级保文物古建筑18处,其中市保古建筑2处,县保16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供选项目名单(第一批)公布了我区1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名单。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也要选择一批县保文物建筑,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认领认养信息服务平台,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布,供社会力量参与者选择认领认养。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投资人的保护、管理能力和修缮队伍的技能。通过全面走访,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全区文化旅游开发,逐步将省保单位纳入社会力量保护利用范围,力争全区至少有3至5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项目得到认领、认养,尽快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局面。同时对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上,利用文物发展旅游的个人、集体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实施流散文物“妙手集”项目,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创设工作。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创办民俗、古钱币、青铜器、石刻、瓦当、红色收藏等特色的民营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其展示、研究、教育功能,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博物馆创设加以引导,在展陈上提供业务指导,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收集、收藏社会流散的传统文物、红色文物以及文物建筑构件等,大力表彰奖励文物收藏者向国有博物馆捐赠文物的行为。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要积极为民间收藏者提供展示平台,整合国有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资源,举办主题展览,努力让文物“活”起来。

(四)实施文物安全“千手护”工程,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日常养护和看护工作。鼓励城乡居(村)民通过日常养护、看护巡查等方式参与保护文物,努力形成当地群众、文物保护员与文物部门一起保护文物的合力。对参与文物日常养护、看护巡查的人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要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组织机关、学校、工厂与附近无人看管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结对子”,协助文物部门开展定期协防巡查、宣传讲解等。长城沿线的乡镇要组织开展“长城守护神”活动,加大对长城的看护巡查力度,确保境内长城安全。组织长城沿线乡镇开展“长城保护公开课”活动,进一步激发青少年的爱国情怀和对长城的保护意识。

(五)实施文物保护“顺手帮”项目,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引导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发现和帮助解决文物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充实壮大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看护巡查、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文物知识讲解和普及等工作。对举报或协助侦破文物违法案件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六)实施文物交流“携手援”项目,促进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要开阔视野,积极开展与兄弟市、县以及友好的省文化组织和文物保护机构在科技保护、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文物展览和宣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不断吸收文物保护领域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四、健全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保障

(一)创新参与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探索研究,借鉴内外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工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文物风险保障产品,“以险养险”,为文物保护提供风险保障。

(二)设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资金。积极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模式,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金融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双赢。区、乡两级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三)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监管机制。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确保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是建立评估机制。要组织多方面人士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并组织专门研讨和经验交流。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对于不能继续胜任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予以劝退,确保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四)建立动员激励机制。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大力宣传在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并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奖状、证书和树立功德碑,将典型人物及其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定期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专题交流活动,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