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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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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 |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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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在建项目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等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2次/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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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 |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勘察、设计、施工、消防、工程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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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招投标执法检查 |
招标人、招 标代理机构 、评标专家 、投标人 |
检查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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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施工现场基坑、钢筋、人员、原材料、资料、实体等质量相关行为的检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完成后对施工资料完善情况的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3次/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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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检查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对工程的勘测设计资料、内验、外验及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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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对建设工 程质量安 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查阅施工图、施工现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3次/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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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 扬尘检查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 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3次/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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