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文件精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平鲁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平鲁区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平鲁区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局相关行为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健全完善市场体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政府部门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为灌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二是统筹协调,积极探索。立足统一市场和整体利益,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建筑业经济转型等多重需要,探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新举措。三是科学谋划,分步推进。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梳理建筑产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在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经济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全面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局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规范经营行为、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单位、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起草科室应按照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印发。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予以公开。
(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
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
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单位、科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平鲁区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全面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有序清理存量。
各单位、科室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加强监督管理。
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政府部门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法规和信访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报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策制定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单位,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进行问责。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 ||||||
涉及行业领域 |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
审查机构 |
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