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执法主体 实施机构 检查频次
1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监督 辖区内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查内容: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规范执业情况 现场检查 平鲁区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每年一次
2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监督 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检查内容:法律服务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规范执业情况 现场检查 平鲁区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