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管局
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二)
2025年以来,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探索试行说理式执法,升级出台2.0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实施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后回访制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分钟说理制度”等制度,激励经营主体自觉合规守法经营,打造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市场发展环境。现公布3起实践案例。
案例一:朔州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信息从轻处罚行政提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刊载发布的广告中,称其经销的“莜麦植物乳”产品有“可降低3%胆固醇,延缓细胞衰老”等作用,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但提供不出该宣传广告用语的证明文件和出处。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停止发布该内容广告后,当事人将广告修改为“助力消化代谢,全方位护胃养胃,可降低胆固醇”等具有保健功能的内容,但该产品的外包装箱以及产品标签上均没有上述宣传内容。
具体做法
4月18日,平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案后,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案后回访,倾听了当事人对整个执法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对网络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注意事项知之甚少,为避免其再次违法,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指导提示书》,有针对性地向其提出“对广告文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所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且有依据”的符合企业实际的经营合规建议、改进措施和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行政检查阶段: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是通过网络线上实施的,故在违法证据调取、固定以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确认时,平鲁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今年该局在政府网站公示的《非现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通过非现场行政检查的方式进行取证,有效减少了入企检查频次,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和负面影响。在行政处罚阶段: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后及时介入,给予了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提示;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而是通过回访普法、违法预警、风险防控等举措,纠正违法行为,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案例二:朔州市平鲁区某便民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首违不予处罚进行普法教育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6日,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域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限的“康福龙红烧老板拉面”8袋;“康福龙香酥小龙虾双面块干吃面”10袋。经核对进货票据和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购进时间分别为2024年10月21日和8月19日,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每袋售价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具体做法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该局查实的初次违法行为,能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食品购进票据,违法货值金额较小(18元)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节,平鲁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20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运用说理式执法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要求当事人:1、自行无害化销毁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而达到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
典型意义
农村小便利店等小型市场主体通常规模较小,却是农村居民日常购物的重要场所,对其经销过期食品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加强知法、守法普法教育,有助于为他们营造宽松包容的经营环境,避免因一次小的失误而受到过重处罚,影响正常经营,有利于维护农村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消费需求,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农村小便利店、小卖部经营者的信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案例三:朔州市平鲁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减轻处罚行政合规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07月,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农产品。经查,当事人经销的“甜椒”是从朔州市当地菜农处以时价共购进18公斤,购进时以现金结算没有进货票据,且不知道是不合格农产品,菜农以大棚经营也没有相关经营资质。至8月7日检验报告送达前,被抽样检验批次的农产品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销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违法行为。
具体做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所经销的不合格农产品数量较少,金额较小,购进时也不知道所购农产品是不合格农产品,且在经营期间未发现有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平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减轻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理。同时,为避免当事人再次因同一错误导致违法,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指导合规建议书》,提出“强化进货查验、规范台账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等经营合规建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典型意义
对于部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因非主观故意导致的不合格情况,符合相关情形的给予减轻处罚,避免了过度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食用农产品上下链条经营主体众多,部分小农户或经营者可能因客观原因出现产品不合格情况,减轻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的经营压力,保障农产品市场的正常供应和流通,避免因过度处罚导致部分经营者退出市场,影响消费者的农产品供应。通过行政合规建议,
可以激励企业规范管理,建立或强化内部管理体系,积极主动地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找准违法风险点,做好风险防范,从而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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