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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
不予行政强制情形 |
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
例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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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登记 管理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实施行政强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3、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4、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涉案财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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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商标 监管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且能够提供该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等;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3、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涉案财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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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广告 监管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实施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3、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4、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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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食品 监管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实施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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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产品质量监管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实施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3、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4、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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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价格 监管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同时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三种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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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计量 |
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实施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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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认证认可监管 |
对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实施行政强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不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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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直销 监管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实施行政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5、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的;6、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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