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管所、职能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规定,制定了本局《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在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时,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二、及时修正强制措施。各单位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发现可能造成证据损毁、危害结果继续发生、危险后果扩大时,要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应实施不实施”的情形。
三、加强行政指导教育。依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附件: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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