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对应上级部门 | 上级部门职责 | 配合职责 | 上级保障 | 依据 |
| 1 | 社会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 | 平鲁区民政局 | 政策执行与指导、资金管理与监督、对象审核与监管、信息管理与统计 | 受理申请、组织调查、动态管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收入核实 | 民政局通过购买三方服务,为各乡镇(街道)成立社工站,配备2名工作人员,电脑1台,办公桌2张,椅子4把;为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向区政府申请办公经费5万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项。 |
| 2 | 社会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平鲁区民政局 | 政策执行与指导、资金管理与监督、对象审核与监管、信息管理与统计 | 受理申请、组织调查、动态管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收入核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二项。 | |
| 3 | 社会保障 |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 平鲁区民政局 | 政策执行与指导、明确监测范围、对象审核与监管、加强信息共享 | 受理申请、组织调查、动态管理、收入核实、帮扶措施衔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 4 | 社会保障 | 大额临时救助 | 平鲁区民政局 | 政策制定、资金安排、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档案管理 | 调查核实、主动发现、信息报送、民主评议与公式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八项。 | |
| 5 | 社会保障 | 高龄补贴 | 平鲁区民政局 | 政策制定、资金安排、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档案管理 | 调查核实、主动发现、信息报送、动态管理与数据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 |
| 6 | 社会保障 | 未成年人保护 | 平鲁区民政局 | 监护保障、生活救助、权益保护及政策协调等多方面 | 定期走访排查风险、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 |
| 7 | 社会保障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平鲁区民政局 | 政策制定、资金安排、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档案管理 | 调查核实、信息报送、政策宣传、定期摸排、动态管理与数据分析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
| 8 | 社会保障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收养状况证明 | 平鲁区民政局 |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发放收养登记证 | 对收养人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 |
| 9 | 社会保障 | 殡葬领域 | 平鲁区民政局 | 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强化公墓监管,指导殡葬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殡葬领域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 推进殡葬改革,对辖区内的公墓建设、殡葬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建设 | 《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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