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 检查
事项
类别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一般
检查
事项
全区
学校
实地
检查
平鲁区
教育局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为。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七条第二项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教学质量、安全,卫生、饮食等
对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 一般
检查
事项
全区学校校园周边治理和安全 实地
检查
平鲁区
教育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2.【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对校园周边的安全和监督。
对违规举办学
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全区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实地检查 平鲁区教育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全区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