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道路客运经营者 道路客运经营者合法运营情况:经营资质,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频次确定一、二、三档,第一档为AAA级企业且上一年度没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1次;第二档为AA级、A级企业且上一年度没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2次;第三档为B级企业或上一年度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3.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2 道路客运站
经营者检查
道路客运站
经营者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合法运营情况:经营资质,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频次确定一、二、三档,第一档为AAA级企业且上一年度没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1次;第二档为AA级、A级企业且上一年度没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2次;第三档为B级企业或上一年度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3.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3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合法运营情况:经营资质,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每年不超过2次现场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3.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合法运营情况:经营资质,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频次确定一、二、三档,第一档为AAA级企业且上一年度没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1次;第二档为AA级、A级企业且上一年度没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2次;第三档为B级企业或上一年度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3.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者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者的合法运营情况: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教学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根据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的频次确定非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上一年度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为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上一年度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3.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运营情况:经营资质,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根据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的频次确定非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上一年度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为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上一年度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3.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7 政府公布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检查 政府公布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合法装载情况:经营行为。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源头单位治超系统运行稳定,无长期断网,断线情况;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满足监管需要;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且画面清晰可追溯;预警信息处置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确保监管实效。
2.根据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频次确定非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上一年度无违法行为被查处记录的为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上一年度有违法行为被查处记录的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3.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违法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4.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