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内) |
办理对象 |
法人 |
事项类别 |
其他事项 |
法律及政府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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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初步设计; 2、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需项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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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
1.建设单位提交立项申请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 2.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 3.以申请单位出具红头申请文件; 4.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 5.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决定一批复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季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平鲁区发改局 |
办理地址 |
平鲁区发改局 |
联系方式 |
0349—6960889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 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资金平衡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 时限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