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平鲁区溪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朔州市平鲁区溪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规范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朔州市平鲁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胜利北路以西,井西街以北,呼北高速(G59)以东,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015106m2,合计1522亩。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院落1057处,总户数为2790户,总补偿面积320000m2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主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朔州市平鲁区房屋征收中心,井坪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协助实施。  

(六)实施时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根据房屋征收进度,分片实施。  

  二、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补偿面积的确定。被征收补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院落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即院落四至范围内的占地面积(院落外其他建筑物、附属物、苫水、空地、巷道、树木等随院落一并征收,但不再另行补偿)。具体补偿面积按评估机构清丈测算后,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的评估清丈测算面积为补偿面积。  

  (二)被征收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即货币补偿价格。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建成区内安置房综合成本评估价进行补偿,即住宅房每平方米1990元进行补偿。部分住宅是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的,根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另行评估(评估补偿价格一般不高于实际建筑成本价,未建成或搭建的简易房不予评估补偿),根据评估价值折算成房屋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商业用房根据房屋位置、结构、面积评估后补偿(商业用房指拥有商业用地手续或产权登记为商业用房的临街商业用房,项目范围内由住户自行将住宅房改造为商业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征收补偿。)  

   (三)补偿安置办法。以房屋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即:每户首先应选择房屋安置,经房屋安置后剩余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不含45)可选择货币补偿。商业用房另行规定补偿办法。 

    1、房屋安置办法。因本项目不再新建安置房,以绿化为主,所以房屋安置一律实行异地安置。以房屋征收为序(清场时间顺序),采取摇号方式选择安置房。

2、选房原则

①房源选择。将善学小区以及历年建成小区遗留安置房作为安置房源,被征收人根据个人意愿和补偿面积选择安置房的区位、户型、套数(具体房源信息在安置时另行公布)。

②户型选择。原则上选择与补偿面积相近户型进行安置,不得选择面积与补偿面积相差大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安置后剩余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一般不再进行房屋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③房号选择。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一经摇号产生房号后,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换。

三、结算价格

执行“拆一补一,以旧换新”政策,即征收补偿1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安置住房,置换后剩余补偿面积每平方米按1990元货币结算。房屋安置过程中采用三个价格进行房屋结算,即:安置优惠价、综合建设成本价、市场价。

    安置优惠价及房屋结算价,按综合成本评估价1990/平方米结算。聘请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井坪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价进行了评估,确定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为234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为2835/平方米。

(一)面积差价

①根据补偿面积选择相近户型进行安置,补偿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小于部分需面积补差。补差面积在补偿面积10%以内的(含10%),按安置优惠价及房屋结算价1990/平方米补差结算;补差面积在补偿面积11%--50%以内的(含50%),按综合建设成本价2345/平方米补差结算;补差面积在补偿面积50%以上的,按市场价2835/平方米补差结算。

②补偿面积等于、大于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时,不享受安置优惠价,只有补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才能按规定享受优惠价,然后再根据差额面积多少,依据补偿面积比例按成本价、市场价补差结算。

③补偿总面积大于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申请安置一套安置房的,按所选择安置房面积进行结算;剩余面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的,若剩余面积大于所选择安置房面积的,按所选择安置房面积进行结算;若经过安置剩余补偿面积小于所选择安置房面积时,可按规定按照百分比享受优惠价,每户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价,补差面积的优惠比例以所剩补偿面积计算,然后再根据差额面积多少,按成本价、市场价补差结算。

④若补偿面积转让出售后再申请安置的,若剩余面积小于所选择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部分不再享受优惠价结算,直接按按成本价、市场价补差结算。

(二)楼层差价

    楼层价格按所在安置房源小区楼层评估差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先按面积进行结算,然后根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所在楼层再结算层差(具体安置房源小区楼层差价另行公布)。 

  四、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10元的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5元的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过渡安置费  

  过渡安置费,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算,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5元。以清场确定之日起至补偿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不补偿过渡安置费。 

  五、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或经过交易后无变更登记的,以评估清丈时签字的户主确认。

(三)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人确认。  

  (四)原房屋所有人死亡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由评估清丈时签字确认的户主承担相应责任。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私自拆除,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八、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方案未涉及问题,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鲁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朔州市平鲁区房屋征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