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二条
第三条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
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