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平鲁区人民政府编制《朔州市平鲁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区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政府工作报告;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14.区人民政府重大会议报道; 

  1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16.其他服务事项; 

  17.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平鲁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平鲁区人民政府网”政府网站(网址:www.szpinglu.gov.cn)、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及以区人民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档案局、区政务大厅等场所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区人民政府提供政府信息的,向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部门自200831日起正式受理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8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平鲁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话:0349-6960546 

    真:0349-6062558 

联系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街区政府大楼505 

邮政编码:036800 

电子邮箱:szplzfw@163.com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政务大厅申请领取,也可在“平鲁区人民政府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网址:www.szpinglu.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平鲁区人民政府网”政府网(www.szpinglu.gov.cn)填写电子版《平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505室提出申请,当面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平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区人民政府设在政务大厅窗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平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平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平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