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政府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及时准确,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平鲁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