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林业行政检查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等规定,结合区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区林业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熟悉该业务的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一条
第二条
区林业局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统筹安排、谁检查谁负责、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抽查。
统筹安排,是指区林业局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不同抽查事项分项组成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公正公开透明,是指检查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全区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程序和内容。相关业务股站或具有监管职能的下设单位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五条 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区级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着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明确的抽查事项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确定抽查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查对象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注销、新增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并随着执法人员单位变动、退休离岗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于2016年底实现《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所有抽查事项严格按照《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抽查比例5%~100%,抽查频次每年1次,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抽查对象名单从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熟悉抽查业务的执法人员里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同时做好随机抽取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综合考虑业务科室、监管职责、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十一条 根据《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抽查事项,每项检查选派不少于2名与业务相关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林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时当场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当《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共享、高效的要求,加强与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林业局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