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规范经信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结合平鲁区经信系统的管理职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一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及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建立局经信局随机抽查机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将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区经信局抽查机制市场主体名录库,抽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 

  第四条  按照区经信局行政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也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 本细则由朔州市平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第十五条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被抽查的企业法人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  依法开展抽查企业法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不予配合的,将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开,并纳入信息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经信系统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