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朔州市平鲁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平鲁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平双随机一公开办发〔20161号的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四条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统筹平鲁区畜牧兽医各站、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委及省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九条 各相关科室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针对行政检查执法,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减少抽查次数。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联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予以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两周前,应当将本季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汇总梳理,形成表格;每年1210日前要对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表格,将书面材料和表格汇总后报区畜牧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局属单位、相关科室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鲁区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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