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区煤炭工业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 规范监管是指平鲁区煤炭工业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公正高效。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六条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应当梳理本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机构年度执法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执法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四条 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本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各股、室、中心、安监组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本局各股、室、中心、安监组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