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本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朔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考指引》,以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平鲁区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第七条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积极践行服务理念,大力支持社会就业,全力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的同时,有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第九条 尊重历史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设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经营者的生活区域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
第十二条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乡村、小区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和卷烟零售户数量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比如该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那么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虽符合条件也暂不准入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申请人可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满足办理条件的基础上“退一进一”准入办理。具体设定如下:
1.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街(路)。城区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2)巷。与城区街道相交叉的巷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3)城市住宅小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200户以内且不低于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户为基数,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4)大专院校、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人数达100-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5)汽车站、客运中心、火车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客流达500人次/天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500人次/天为基数,客流每增加1000人次/天,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只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10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个为基数,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7)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300人以内且不低于1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8)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300人以上就餐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9)部队、看守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10)对于季节性市场、新增商圈等造成人流突涨、卷烟消费需求旺盛、原网格经营户已不满足需求的情况,可适当增设,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可适当放宽。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可在原址上可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4.持当地民政、残联、部队等部门有效证明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烈属、残疾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仅限申办一证,持证人必须为本人,可放宽零售点间距要求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间距要求不小于30米,只限办理一次,但不得出现本规划中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的相关情形。
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中“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前提下,在零售点间距方面可适当放宽,与其它持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含),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亭、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比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6)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8)商铺单独在楼上的经营场所。
(9)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情形。
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森林保护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4)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娱乐场所、影剧院等。
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在本规划实施之后,距离学校、幼儿园50米(含)以内的原持证户到期后不予延续。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7.特殊事项
(1)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经本局审核,方可纳入“连锁便利店”范围。
(2)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3)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4)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的;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雪茄烟许可合理布局规划
为更好落实行业、省局关于雪茄烟销售的相关部署,满足辖区市场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雪茄烟许可证办理工作,现对办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雪茄烟客户分类
1、普通户持证户:符合《平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成为卷烟、雪茄烟零售客户。
2、扶持许可户:不符合《平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可不受布局数量和间距限制,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雪茄烟零售客户,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二、扶持许可户扶持规则确认
(一)扶持许可户基本条件
非持证客户提出办理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许可证申请,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择优成为享受扶持政策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雪茄烟扶持许可客户:
1、受《平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条件限制,未能领到烟草零售许可证的;
2、专营雪茄的酒吧、雪茄沙龙、高档会所、星级酒店等,不经营雪茄烟以外的烟草制品,且自愿与烟草部门签订雪茄烟经营承诺书;
3、雪茄烟经营意愿强烈或具备一定的雪茄烟消费客源;
4、具备雪茄烟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如雪茄烟保湿柜、陈列柜等;
5、没有涉烟行政违法行为;
6、其它符合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扶持许可户许可期限
雪茄烟扶持许可客户,新办许可期限不超过(含) 1年。延续时需要进行实地勘验,经检查经营情况符合扶持需求,无违法经营或违反雪茄烟经营承诺书的,延续期限不超过 (含) 1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规定的间距为步行可通行距离,遵循下列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新申请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间距为新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中心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之间的距离;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为双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各类临时开辟的通道或者零售点之间存在的隔离带、防护栏、双实线等不视为可通行距离。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中学、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早教机构、辅导机构等场所。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平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平烟法[2023]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平鲁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平鲁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