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各驻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朔州市平鲁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21年5月11日印发的《朔州市平鲁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平政发〔2021〕42号)同时废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朔州市平鲁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管理水平,建立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减灾。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大雾等引发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2 指挥体系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联系气象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武警平鲁中队中队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广电台、区气象局、中国移动平鲁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鲁区分公司、武警平鲁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气象灾害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等见附表1)。
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现场抢险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表2)。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对。
3 应急响应
3.1 监测预警
区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监测预警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其它灾害的监测和风险预警。
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以短信、传真、明传电报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影响地政府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3.2 信息报告
预报有气象灾害或已监测到气象灾害并将持续,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以短信、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监测预警组各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内应急响应,加密监测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其它灾害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 分析研判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收集汇总上下游区域气象实况、预报预警信息和监测预警组灾害监测信息,综合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区气象灾害响应标准(见附表3)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报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建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4 响应分级
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大雾等9种类别,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按照标准较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3.4.1 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经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署启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主持召开有关单位会商会议,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并提出应急防御工作意见。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报告区指挥部。
3.4.2 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
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单位会商会议,提出应急防御工作意见。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现重大灾情,按照重大灾害报送时限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同时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区指挥部同意后,并通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3.4.3 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长签署启动。
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确定防范重点、目标和对策建议,部署气象灾害防御抢险工作。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每日两次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现重大灾情,按照重大灾害报送时限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同时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区指挥部同意后,并通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3.4.4 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长签署启动。
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会议,确定防范重点、目标和对策建议,部署气象灾害防御抢险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每日两次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现重大灾情,按照重大灾害报送时限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同时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在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开展防御救灾工作。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技术和人力、物力支援。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同意后,并通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3.5 应急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后,各单位由领导带班并24小时值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室设在区气象局,值班电话:0349- 6053574,传真:0349-6085086。
3.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Ⅱ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或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7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气象灾害信息对外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收集分析舆情,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3.8 响应结束
根据监测预报,经专家评估,气象灾害减弱或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同意后,结束区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做好后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善后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2 影响评估
响应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影响情况评估并上报。
4.3 总结奖惩
响应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对在应急响应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5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畅通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