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相关规定,现就《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部分条款予以补充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现将原《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目“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进行修订。”补充修订为:“中、小、幼儿园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现将原《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四项第一目“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补充修订为:“中、小、幼儿园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三、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第三条第项规定,“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现将原《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十第三款增设第三对辖区内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其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且为唯一店面的,在申请区域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对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四、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

现将原《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增设第四项,即:“对辖区“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该“连锁店”是否为“品牌连锁店”,如申请人持有“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对其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新补充修订《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平鲁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1年8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平鲁区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平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平鲁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平鲁区所辖范围内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平鲁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根据平鲁区行政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网、乡(镇)所在地、行政村(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4.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设定标准

一般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1.以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为依据,以现行的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并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

2.城市区域的街、道、路、巷新增零售点的设置间距不小于30米;

3.居民住宅小区住户数量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每增加100-150个住户可增设2个零售点(包含小区内及沿街小区门面)

4.乡(镇)所在地按每70个住户设立1个零售点;每个自然村可至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300人或达到200增设1个零售点;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服务农村经济,对于农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可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二)特定区域合理布局标准

1.经营场所位于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站点的候车室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客流量每增加1千人次/天,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2.工业园区、厂矿、企业内或其生活区,实际居住人数或工人人数达100300人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建筑工地建设施工人员达100300人,且100米范围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短期零售点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短期零售点

4.符合《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超市、购物城等大型购物商场(商城),可按“一店一证”原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5.实际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对内进行不临街销售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6.部队、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特殊情形布局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区域规划间距、数量指标限制,也不作为区域外办证的参照点: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2.因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对辖区内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包括烈属、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残障人士等)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烟草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首先依法查验其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且为唯一店面的,在申请区域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对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4.对辖区“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该“连锁店”是否为“品牌连锁店”,如申请人持有“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对其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二者的大门中心测量的最短距离。最短距离的测量方法是按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路径所测量的距离,各类临时开辟的通道或者参照点之间存在障碍、隔离带、防护栏、双实线等不宜视为可通行距离。申请点位于两个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且该申请点有两个以上与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区域或路段的布局规划为条件办理许可证。间距和面积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的误差实行两种标准:测量间距误差不超过2%;测量面积误差不超过4%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的地址为准。

第十六条 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平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划实行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平鲁区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