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1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鲁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实施方案,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与《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根据地域明确各部门职责,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率,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指挥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区指挥部

   长: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

长:区政府协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主要负责人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区公路管理段、区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区指挥部工作组

区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预报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区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商请上级对应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其动态趋势分析;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3.1.2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制度。采暖期每日上午10:00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发起与市、区气象部门定时联合会商,必要时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参与会商。其余时段当市、区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发起会商。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平鲁区国控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的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2.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监测或预测二氧化硫小时浓度>500微克/立方米。

3.2.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监测或预测二氧化硫小时浓度>650微克/立方米。

3.2.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监测或预测二氧化硫小时浓度>800微克/立方米。

3.3预警的发布

3.3.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3.2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启动时间,于1小时内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报请区领导签发。黄色由主管副区长签发,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长签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朔州市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朔州市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启动预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区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以及采取的应急相应措施。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4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案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5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3.5.1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朔州市通报的预警信息时,应按要求发布或调整响应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5.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程序同发布程序。当预警因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朔州市通报的预警信息而发布时,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朔州市解除预警的通知后,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应急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空气质量情况,主动启动应急预案。在区级预案启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单位预案,并在区级预案要求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施。因二氧化硫超标需起动应急响应预案时,重点强化对燃煤设施的管控措施。橙色预警时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调度。红色预警时,区委区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相关委局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调度。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一级响应。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三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体、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全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和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电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预警启动前一日的基础上减排10%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电力、化工、煤炭、陶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加大上路检查频次,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等禁行车辆进行查扣处罚。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要严格实行道路绕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源停止使用。

③扬尘源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

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所有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省、市、区重点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

建成区机修喷漆作业全部停止。

④加强散煤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禁煤区”管理要求,严禁在“禁煤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和煤制品,全区域严禁使用灰份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

⑤严禁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禁在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易产生烟尘的旺火。

⑥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禁止露天烧烤。

4.2.2 二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③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城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全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橙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和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电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预警启动前一日的基础上减排20%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场、贮煤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电力、化工、煤炭、陶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车辆运输要求执行。

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并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等禁行车辆进行查扣处罚。严格执行“绿色运输区”管理规定,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要严格实行道路绕行,视污染情况适时按要求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③扬尘源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

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省、市、区重点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洗煤厂、贮煤厂、砂石料厂、石料厂、石板厂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

建成区禁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机修喷漆作业全部停止。

④加强散煤管控,严格落实“禁煤区”管理要求,严禁在“禁煤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和煤制品,非禁煤区严禁使用灰份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

⑤严禁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在建成区内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易产生烟尘的旺火。

⑥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禁止露天烧烤。

4.2.3一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③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④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内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全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4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重点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的减排措施实施。

电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预警启动前一日的基础上减排30%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源停止作业。

矿山(含煤矿)、洗煤场、贮煤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中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公路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涉及电力保障、供热运煤和渣灰车辆除外)。

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要求执行。

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车辆管控,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并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等禁行车辆进行查扣处罚,所有过境中重型载货车全部高速绕行,禁止进入建城区环路。视污染情况按照区重污染大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以及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粉刷等全部停止作业。省、市、区重点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矿山(除政府协调确定的应急保障类企业外)、洗煤厂、贮煤厂、露天开采、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禁止切割、打磨、喷涂和机修喷漆等经营作业。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法机扫和频次。

④“禁煤区”减排措施。加强“禁煤区”管控,实施网格化管理,禁止散煤燃烧。切实加强民用散煤管控,严禁使用灰份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

⑤严禁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严禁废品收购站焚烧废物和使用废物、燃煤取暖,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格禁止烟花爆竹和建成区内燃放燃点煤制品、木制品等易产生烟尘的旺火。

⑥强化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高效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

⑦露天开采企业在停产同时加强对扬尘污染管控。

⑧严禁室内、室外烧烤。

⑨建成区禁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机修喷漆作业全部停止。

4.3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应急响应期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发布全区天气状况及变化趋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总结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5.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实施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财力保障

区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经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数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排放信息,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同时加快全区涉大气污染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6.5宣传保障

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6实施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实施方案,特别是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平鲁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时对本预案更新修订并上报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政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8.附件

附件1: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3:平鲁区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附件4平鲁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附件5: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附件6: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区指挥部

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组织制订和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情况及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与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联络工作;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宣传部

指导区直新闻单位(平鲁新闻中心、平鲁广播电视台)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并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的安排,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防范能力。

区发改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状态下重要物资及重要消费品储备调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教育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指导和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健康防护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区工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区级管控工业企业在应急响应中减排措施的落实;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对有关工业企业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减排措施。督促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有效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指导重点企业提前采取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平鲁分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区财政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将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经费以及应急能力建设列入部门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做好露天矿山包括降低扬尘污染在内的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平鲁分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会同上级对应部门建立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参与应急时期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对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区住建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所属建筑、道路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确保监管的工程项目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督导检查露天焚烧垃圾和露天烧烤行为;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切割、打磨、喷涂等经营作业场所管控;确保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和督促主管行业企业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指导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铁路运输工作;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喷涂工艺场所管控;指导和督促主管行业企业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区商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落实错峰运、加油制度,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

区卫体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指导和督促主管行业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导检查饭店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和使用,严厉打击取缔黑加油站(车)。

区能源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督促落实清洁取暖措施,加强劣质散煤源头管控,加强清洁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指导和督促电力、煤炭行业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和督促主管行业企业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区公安交警大队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按照发布的预警级别和具体要求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加大对重型载货汽车、散装物料车辆和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的管控和检查执法力度。

区气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率。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全区域重污染天气条件预报。

区公路管理段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普通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清扫工作,保持路面平整清洁。

区供电公司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对停产、限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各通信公司

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附件2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

组长单位

成 员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预报预警组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气象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气象局

 商请上级对应部门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预测,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

区政府督查室

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

 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

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

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应急保障组

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工信局、区气象局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

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卫体局、区委网信办、区各主要媒体等

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舆论宣传工作。


附件3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会商结论

 

区气象部门审定人:

 

        

生态环境部门审定人:

 

        

专家组意见:

 

    

附件4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调整、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发布(调整、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信息依据

 

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5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签发人:

响应级别

 

响应开始时间

            

响应终止时间

            

持续响应时间

            

累计响应时间

            

累计响应次数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填表人:

附件6

朔州市平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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